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份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其中,原告為網約車司機,因被告的事故修車,停運了6天,原告稱平均每天的運營收入約為500元,停運損失共計3,000元。最終法院確定原告停運損失為1760元。
裁判文書。圖/裁判文書網
裁判文書顯示,原告趙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中提到,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的車輛送至嘉定區(qū)某某4S店進行維修。維修時間自2025年3月17日至3月23日結束,共計停運6天。在此期間,原告無法正常從事網約車運營工作,遭受了經濟損失,根據原告以往的運營收入情況,原告平均每天的運營收入約為500元。因此,在車輛停運的6天里,原告的停運損失共計3000元。
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屠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此造成原告從事經營性活動產生的停運損失應由被告承擔。關于賠償數額,結合原告提交的車輛經營收入情況、車輛受損后的維修時間,并考慮到上海市交通運輸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原告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需支出的運營成本、運營能力的市場情況等因素,本院酌定按每日320元計算,確定原告停運損失為1760元。
九派新聞記者 李楊
編輯 萬璇 肖潔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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